各地人工、材料上涨调差文件的分析

2021年以来,建材和人工价格攀升,上海市、合肥市、福建省、浙江省、安徽省、北京市、陕西省、河北省、甘肃省(按照发文时间倒序排列)等地发布预警,发文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部分发文明确了调差的幅度,调差的幅度以各地的信息价作为依据。 各地发文整体分析 1.从2021年5月到11月份,各地陆续发文。 2.发文单位包括省市住建厅、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造价管理总站等。
各地人工、材料上涨调差文件的分析

关于工程款利息认定与计算的99条裁判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0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0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利息认定与计算的99条裁判规则

关于工程鉴定组织与实施纠纷的48条裁判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司法观点 0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如何确定委托鉴定范围、鉴定期限? 答:人民法
关于工程鉴定组织与实施纠纷的48条裁判规则

关于建设工程工期纠纷的38条裁判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
关于建设工程工期纠纷的38条裁判规则

关于挂靠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

一、第六巡回法庭司法观点 01、挂靠施工情形下,如何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如何解决有关工程欠款、工程质量纠纷? 答:在挂靠施工情况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以及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挂靠行为属于借用资质行为的,因违反《建筑法》第26
关于挂靠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22条裁判观点

01、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22条裁判观点

关于实际施工人受偿范围纠纷的24条裁判规则

01、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施工利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东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在本案中,泾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武东,泾渭公司对《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一审中已经按照《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扣除了泾渭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再扣除利润,该利润被泾渭公司获得,泾渭公司违法转包反而取得了实际施工人本应获得的利润,不仅违背《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
关于实际施工人受偿范围纠纷的24条裁判规则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

01、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湘06民特1号 02、参考案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

关于工程鉴定结论质证的48条裁判规则

01、参考案例: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关于工程鉴定结论质证的48条裁判规则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02、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