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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节选)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
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节选)

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 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问题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
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一中院: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日趋活跃,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审判实践中需正确厘清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结算型民间借贷和现金交付的认定2009年6月25日,刘某向彭某出具130万元《借条》一份,约定最后还款日为2010年6月25日,并于当日完成现金交付。有证人李某证明,彭某做借款生意、家中现金充足,并且李某是现金交付的在场见证人。
上海一中院: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1、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处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以参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 2、当事人对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提出主张的处理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法官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调整。 3、借款合同
上海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答复

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院应否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不尽统一。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 1、企业借贷合同的出借人能否取得合同约定的利息? 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由于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对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
上海高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答复

上海一中院: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企业借贷纠纷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之间融通资金产生的纠纷,但不包括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与自然人间多基于人情往来以借贷方式互帮互助不同,作为商事主体的单位一般有偿出借款项,收取资金占用费以补偿收益损失。同时,企业借贷纠纷中的主体因不具备放贷资质而有别于金融机构,不以贷款为业,相互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仅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文围绕企业借贷主体的特殊性,结合企业借贷
上海一中院: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山东高院民一庭: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1、夫妻债务认定的主要原则观点:根据《婚姻法》第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夫妻债务应以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具体情形如下: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则不必举证证明举债的实际用途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如认定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内所负债务,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是否分享
山东高院民一庭: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山东高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间借贷部分)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实施,国家对金融政策进行了调整,银行贷款的规模不断收缩。在现行金融政策的制约下,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信用贷款难的矛盾不断凸显,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此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不断加深。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民间借贷市场的自发性、自主性和不规范
山东高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间借贷部分)

衢州中院: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协同治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对非法民间借贷的协同治理,加大对非法职业放贷行为惩戒力度,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衢州全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税务局、金融办、银监分局、仲裁委、人力社保局、监管办等单位协同规制职业放贷人工作机制,落实日常联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交流,根据依法治理、分类处理
衢州中院: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协同治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高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2021年)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还会破坏营商环境和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1、准确界
湖南高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