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婚内约定为共同财产,未过户可以撤销吗? 男方婚前付首付按揭买了套房子,结婚后,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改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一起还贷。按揭还没完全,还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要离婚,男方说这是婚前财产,将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属于赠与,男方可以撤销。 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一下最近一个案例的法院观点。 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 财产分割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184 热度 0评论
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的房产,财产关系需要另案处理吗? 男方父母婚前出首付买房登记男方名下,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女方分割婚后财产部分,需要另案处理吗? 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无论男方父母是否出资并参与共同还贷,也无论房产是否约定是和和男方父母共有的,都只属于男方和男方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女方是没有关系的。 女方和这套房产的关系是基于男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还贷而产生的,女方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处理该房产的,法院应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205 热度 0评论
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何防止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全款买的房子,结婚后也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婚前房产因一些不当操作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情况您需要避免: 1、避免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去公证; 2、避免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 3、避免婚后出售婚前房产,然后加上婚后存款购买新房。 婚前付首付买的房子,结婚后房子还是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 财产分割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243 热度 0评论
一方婚前购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对于婚姻房产归属问题,法官一般会从三个方面来审核: 一是购买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 二是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三是具体出资情况以及贷款情况。 对于婚前一方购房,房产归属问题,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房产没有贷款,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是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房产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若是以结婚为目的,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属于(含父母赠 财产分割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226 热度 0评论
承租权在离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保证金等而取得厂房承租权,通过转租赚取利益,离婚时将已经取得的转租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目前不存在争议,但离婚后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租金收益是否仍应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则存在争议。 一、如何认定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此类型财产归属的性质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区分认定的规则中分析其原理及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1062条及婚姻家庭编 财产分割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283 热度 0评论
河南高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01.问:涉及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审理中,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 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314 热度 0评论
宁波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表明具体解除事由和依据,或者事后变更解除事由和依据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判断用人单位解除行为是否违法,应以其作出解除决定时所依据的事由为准。若解除时未表明具体理由和依据的,则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工伤案件中,若因工作时间尚不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双方对工资标准有争议,则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确定? 答:与以企业同岗位工资、上年度全省 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276 热度 0评论
宁波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事故性质由法院在审理中直接认定还是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36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 二、在非法用工中,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 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430 热度 0评论
宁波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该条件成就时的劳动合同终止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使权利,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不能成立,且亦不符合《劳动合同 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301 热度 0评论
宁波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一、职工在同一单位先后发生两次工伤,且两次工伤的伤残等级不同,现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两次工伤分别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支持? 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因工伤职工离职后可能存在失业情况,而给予的补助;同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离职后对其医疗方面的补助。而职工在发生第一次工伤后并未离职,所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只有一次,故应按照职工在两 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王陆续律师 2024-02-26 183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