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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可能负哪些法律责任?

1.来自于劳动者行使被迫劳动合同解除权,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工伤成本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劳动者的医疗费无法报销,依法应由社保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4.女职工相关的生育待遇如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医疗费等无法由社保机构承担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5.用人单位需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6.用人单位可能赔偿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 7.用人单位补缴员
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可能负哪些法律责任?

在职员工主张加班费是否有时效限制?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
在职员工主张加班费是否有时效限制?

离婚净身出户协议的起草、效力和条件

净身出户,往往是一方为了快速离婚而选择的方式,但这样的方式不一定就利于谈判,在离婚案件的法律要求中,净身出户也仅是财产方面的答案,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仍然是争议焦点,因此必须谨慎考虑。 一、离婚净身出户协议的起草 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和一般的离婚协议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仅仅是在财产方面约定全部归于一方而已,但这不是写一句话就完成的事情。 1、抚养费要写清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是可以起诉要求增加的,如果是一
离婚净身出户协议的起草、效力和条件

离婚协议何时生效?可以反悔吗?

协议离婚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就是在鼓励返回,通过各种方式维持婚姻的稳定性是政策的目标,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期内反悔,当初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点 离婚协议书有其独特的机制,并非双方签订时生效,也不能约定其生效时间,而是固定的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并且在此之前可以反悔。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负责离婚协议的效力。如
离婚协议何时生效?可以反悔吗?

安徽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纪要

一、仲裁委员会受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有争议为前提,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撤销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处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劳动关系目的、双方争议焦点、用工事实以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录用人员登记表、考勤表、工资表、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会计档案等原始证
安徽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纪要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高院 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
北京高院 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北京高院 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
北京高院 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

北京高院 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项中“被挂靠单位”、“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北京高院 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4年5月,市高院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在执行中由市一中院收集整理了相关疑难问题,并召开由市高院、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参加的研讨会,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我庭已就该会议纪要与市第二、第三、第四中级法院进行沟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现将该纪要下发,以供你们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一庭。 一、《
北京高院: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