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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一、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把握的裁判原则 1问:实践中,建筑设备的出租方或建筑材料的出卖方起诉请求发包人或建筑企业承担付款责任,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应当遵循什么裁判原则? 答:这类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实际施工
河南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9月14日)

01、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合同效力的问题。 与会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条规定并未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故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适用该规定。建设工程即使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范围,但当事人已经进行招投标并签订中标合同的,仍然要受《中华人民共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9月14日)

河南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年)

一、实际施工人的内涵是什么? 答: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 二、实际施工人认定应把握什么原则? 答:认定实际施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签订,如是否直接以被挂靠人名
河南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年)

宣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统一全市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规范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
宣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对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技术、质量监管和经济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借用资质,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实际施工人已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对民事审判中部分执法不统一问题的规范意见》 ——建设工程篇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的问题 1、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何判定? 问题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到招投标的问题时,常常与合同的效力认定相关,故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确定需有一定的标准。
《对民事审判中部分执法不统一问题的规范意见》 ——建设工程篇

北京高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七、 其他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 46. 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行为是否无效? 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行为并不都是当然无效,在下列情形下挂靠行为有效: (1)挂靠者虽然以被挂靠者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本身具备建筑等级资质,且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证书等级相符; (2)被挂靠者提供工程技术图纸、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由开发单位直接向被挂靠者结算。 47. 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
北京高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