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计未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实际施工人诉权的保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发包人与总包方尚未结算完毕,但实际施工人就已完工程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从推进纠纷实质化解的角度,在符合起诉主体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的诉讼,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17 34 热度 0评论
按照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差价签证,不计入工程价款 【方法解析】 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24、《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第3.4.8条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由于签证内容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9-17 38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出具虚假收款证明配合套取贷款,后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承包人不得滥用该项权利,且在特定情形下,因承包人自身的过错行为,还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审判机关结合承包人所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后果、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影响建筑工人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本文分析的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9期。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确认了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额,但承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9-17 33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未能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提交验收报告即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而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对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 王陆续律师 2024-09-17 73 热度 0评论
约定的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并未超出法定最高限额的,可以不予调减 【方法解析】 有关工程款利息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息的起算时间,二是利息的计算标准,三是利息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其中的问题之二,即利息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结合司法解释,对于利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9-17 32 热度 0评论
将未完工程指定给第三人施工,签订三方协议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 【方法解析】 在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中,“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同时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三种“视为应付款时间”的情形,分别为: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但是因工程纠纷涉及的主体多,工期长,实践中存在很多司法解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需要具体判断。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合同约定了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但 工程期限 王陆续律师 2024-09-16 50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以生效判决中确认的工程交付日期作为利息起算点,最高院予以支持 【方法解析】 欠付工程款案件中,除了工程款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也通常是合同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有关工程款利息的争议又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息的起算时间,二是利息的计算标准,三是利息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9-16 36 热度 0评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关垫资利息的约定并不当然无效 【方法解析】 工程垫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9-16 30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证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但未能证明停工具体天数及损失,可酌情认定发包人责任 【方法解析】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时对停工原因、停工具体天数及损失金额负有举证责任。但实践中,承包人往往面临缺乏相关材料或并未形成与停窝工事实有关签证的情况,无法达到要求的证明标准。在本文分析的最高院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没有证明停工事实存在,但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停工事实客观存在,但不足以证明实际停工天数或具体损失金额,而停工系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且停工至承包人 工程责任 王陆续律师 2024-09-16 61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的,应当就停工原因、损失已实际发生以及损失具体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方法解析】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实践中,停窝工是指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开始工作,或开始工作后中间发生停工、缓建,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慢于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停窝工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往往数额较大,组成也较为复杂,在承包人准备向发包人索赔时,需要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司法上需要统一的问题。结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理以及本文分析的最高院相关案例,在承包人 工程责任 王陆续律师 2024-09-16 59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