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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仅有在建工程可执行,应优先执行保证人财产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并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本案中为在建工程,出于经济考虑,法院不优先执行其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本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第120号 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38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
被执行人仅有在建工程可执行,应优先执行保证人财产

反诉标的额超过级别管辖另诉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标的额超过级别管辖的规定,在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撤回起诉另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本案选自: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31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13年,A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某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标的额超过级别管辖另诉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工程虽竣工验收合格,仍不能对抗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承包人交付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若建设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主张质量合格的,法院不支持。 本案选自《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08/214:42);另见《南通二建诉恒森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被告反诉屋面渗漏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
工程虽竣工验收合格,仍不能对抗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各地人工、材料上涨调差文件的分析

2021年以来,建材和人工价格攀升,上海市、合肥市、福建省、浙江省、安徽省、北京市、陕西省、河北省、甘肃省(按照发文时间倒序排列)等地发布预警,发文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部分发文明确了调差的幅度,调差的幅度以各地的信息价作为依据。 各地发文整体分析 1.从2021年5月到11月份,各地陆续发文。 2.发文单位包括省市住建厅、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造价管理总站等。
各地人工、材料上涨调差文件的分析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不可预见情形

对于材料上涨能否调价,怎样调价,诉讼中的调价思路不能简单引用相关的文件或者指导意见,诉讼有一套自己的法律思维在规范着审判的活动 参考案例:案涉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81号 关键词:施工合同/显失公平/工程款 案件基本情况: 案涉项目为某重点建设项目之一。2002年11月25日,指挥部对案涉公路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第2篇投标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不可预见情形

设计图纸未经审查,发包人将承担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参考案例: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
设计图纸未经审查,发包人将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第43条中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时,可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未对何谓实际施工人进行明确界定。 在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工程停窝工损失,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材料差价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均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经失效,但2021年1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中第四十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
工程停窝工损失,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未完工程按定额结算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款但是提前解除的情形,发承双方应当使用什么方法为工程款的计算依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款但提前解除的情况下,在对工程价款进行确定时,应先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履行情况,注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消等因素,再进行考虑工程款的计算方法。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建设
未完工程按定额结算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