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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夫妻一方依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起诉,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仅以民法典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
最高法:夫妻一方依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起诉,如何处理?

2024年离婚诉讼证据规定4大要点+30个小点

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自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可提供证明双方分居情况的相关证据,如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2. 遭受家庭暴力的,须提供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接警登记表等报警记录,公安部门笔录,验伤通知书,病历,检验报告,录音录像等。 3. 主张另一方婚内又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须提供证
2024年离婚诉讼证据规定4大要点+30个小点

最高法:受理离婚案件,经审查认为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受理离婚案件,经审查认为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经审查认为婚姻无效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正确区分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 对于当事人以离婚
最高法:受理离婚案件,经审查认为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法: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应当
最高法: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法: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已消失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已消失时的处理】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条文主旨】 本条是
最高法: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已消失时的处理

最高法:关于“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
最高法:关于“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的解读

最高法: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彼此间有无继承权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彼此间有无继承权的处理】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最高法: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彼此间有无继承权的处理

最高法: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时,分别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注意:初始登记、补办登记的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力。补办婚姻登记须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最高法: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时,分别处理的情形

最高法: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与审判注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注意:初始登记、补办登记的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力。补办婚姻登记须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最高法: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与审判注意问题

最高法:关于“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审判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同居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
最高法:关于“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审判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