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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疑难问题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原告主体问题。 五保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且五保户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五保户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二顺序未尽抚养义务的长兄,现五保户的长兄及村委都主张权利,村委能否作为监护人行使请求权?未尽抚养义务的长兄是否享有请求权。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厘清两个问题: 第一、因受害人死亡所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财产赔偿的性质。 第二、赔偿权利人的
临沂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疑难问题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

一、婚姻家庭纠纷 (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中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费及赡养费的月负担额度问题 (1)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中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的审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四)

一、保证合同中仅约定“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所负债务有督促、监督等等责任”,如何确定保证人的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 对该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如果合同没有涉及保证形式的条款,应当是约定不明。如果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盖了章,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从保证合同的字里行间中推定不出是保证的意思表示,“督促、监督”的承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仅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我们倾向性意见:保证合同中仅约定“保证人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四)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禁止部分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范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 竞业禁止问题涉及到不同的案件类型,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现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竞业禁止所涉及不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一、关于程序问题 (一)如何确定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如何确定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某事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一、物业管理部分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业主委员会为合法的社团法人,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建筑物规划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济南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解答

(一)关于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如何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受害人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其应提供病历、医疗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持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
济南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解答

山东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2008年)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等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逐步提升,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日渐提高,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种社会公害逐渐增多,进而增大了人身伤害的危险空间,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结构和类型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比例在下降,而各种特殊侵权案件、新类型侵权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特
山东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2008年)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起诉和受理中的问题 1、凡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遭受不法侵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为提高道路交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 第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