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实际施工人能向无合同转包人追款吗

某工程经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因转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直接起诉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上一级转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是否支持? 一句话结论 在层层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实际施工人能向无合同转包人追款吗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更多的表现出建设…

某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EPC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施工过程中发生多项设计变更,承包人主张变更部分应据实结算,发包人则认为固定总价不可突破。 一句话结论 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原则上应按约定执行;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等,可就不在原固定总价范围内部分另行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更多的表现出建设…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名为劳务合同,实为无效的施工合同

某施工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自然人组织人员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后双方因合同效力及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违法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及结算规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 核心要点 合同性质应依实际权利义务认定,而非仅看合同名称。 实际施工内容涉及主体结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名为劳务合同,实为无效的施工合同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名为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

某施工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自然人组织人员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后双方因合同效力及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违法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及结算规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 核心要点 合同性质应依实际权利义务认定,而非仅看合同名称。 实际施工内容涉及主体结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名为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专业分包合同

某施工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自然人组织人员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后双方因合同效力及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违法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及结算规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 核心要点 合同性质应依实际权利义务认定,而非仅看合同名称。 实际施工内容涉及主体结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专业分包合同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某总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并约定收取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管理费是否应扣除产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管理费的约定一般无效;但出借资质方或总承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的,可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核心要点 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亦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虽具有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但不具备注册工程造价师资质做出的鉴定意见,属程序违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案中未举证证实其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其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但并不能据此表明其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格,出具涉案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虽具有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但其资质均为注册某工程师,不具备注册工程造价师资
虽具有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但不具备注册工程造价师资质做出的鉴定意见,属程序违法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补充鉴定的启动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补充鉴定的启动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审法院第一次鉴定之后,王某即对鉴定提出异议,结合鉴定中心所做异议回复,不能排除因样本所限而致鉴定意见产生误差的可能性,且根据王某就同一份检材自行委托鉴定得出与鉴定意见相反的结论来看,确有可能出现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情况。在此情形之下,经王某申请,原审法院进行了重新鉴定,第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公共停车场改造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涉工程为某公共停车场改造工程,最高院认为:首先,某公共停车场综合改造项目系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其次,该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发包公司,因此该项目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另一方面,承包公司所施工的钢结构工程系该项目的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也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因此,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发包人并不是项目所有权人且承包人承建
公共停车场改造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