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变更要有明确约定,不…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5 179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违法分包情况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关… 某总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并约定收取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管理费是否应扣除产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管理费的约定一般无效;但出借资质方或总承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的,可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核心要点 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亦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5 172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交付后未竣工验收未达成结算的,优先受…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05 158 热度 0评论
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生效裁判可以再次申请再审 对于重审二审的生效判决是否还能申请再审。经过检索,最高院曾在答复中明确表示过:“你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5 181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5 138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4 254 热度 0评论
合法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裁判要点分为以下几点: 1.合法分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违反上述司法解释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该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并不包含有效分包合同中的施工人。 2.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未进行整体竣工验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4 230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审计部门的审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4 163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工程停工,… 某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双方对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及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 一句话结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停窝工损失,但损失期间和金额应合理确定,并有相应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八百零四条。 核心要点 停工原因及责任方是主张损失的前提。 停工期间应合理,扩大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停窝工损失一般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边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4 237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合同的工程计量及材料单价严重夸大,是否构…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3 146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