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独立保函基础交易审查,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 本案中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涉及对基础交易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事实或不存在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事实。否则,对基础合同过度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制度价值。 (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3 155 热度 0评论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已经进行了约定,审计报告不影响结算结果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3 173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管理费… 某总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并约定收取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管理费是否应扣除产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管理费的约定一般无效;但出借资质方或总承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的,可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核心要点 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亦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3 152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虽已进行强制执行,承包人仍可主张…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03 168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前提须合同…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3 136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双方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应作为工程款认定…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2 195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某施工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自然人组织人员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后双方因合同效力及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违法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及结算规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 核心要点 合同性质应依实际权利义务认定,而非仅看合同名称。 实际施工内容涉及主体结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2 279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影响抵押权实现,抵押权…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02 160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建工合同解除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2 168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转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不属个别… 某总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并约定收取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管理费是否应扣除产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管理费的约定一般无效;但出借资质方或总承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的,可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核心要点 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亦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02 224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