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保证金等而取得厂房承租权,通过转租赚取利益,离婚时将已经取得的转租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目前不存在争议,但离婚后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租金收益是否仍应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则存在争议。
一、如何认定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此类型财产归属的性质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区分认定的规则中分析其原理及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1062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26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知,认定共同收益归属的相关考量因素中,注重对夫妻之间相互依附、协同合作的考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协力关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只要是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及自然增值外,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无论资金来源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另一方是否参与到具体的投资或经营活动中,基于夫妻之间的互相支持与扶助贯穿于整个婚姻生活,孳息及自然增值以外的收益反映了夫妻之间的协力关系,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确定婚内承租的不动产离婚后的租金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离婚后租金收益的性质,是投资收益。
财产产生的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孳息和增值三种类型。
而一方在婚内取得承租权时投入的保证金虽然利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但承租厂房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转租获取利润,而此种利润的获取与持续投入的成本以及租赁物本身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因此属于投资收益。
离婚后,继续经营、管理租赁物的一方,需要以个人财产定期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并承担税费等;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劳动力,实现转租并保证租赁物满足次承租人的使用要求;需要承担维修、维护义务及因转租产生的风险。
因此,离婚后厂房转租所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承租权的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而属于一方经营管理收入,属于一方个人。
第二,离婚后另一方没有资金投入,也没有共同管理、经营,转租事宜由一方独立完成,双方已不存在对租赁物的共同经营、管理活动。因此,无论是从财富来源、协同合作还是承担责任及风险的角度来看,女方在离婚后对租金收益没有贡献。所以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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