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购房资格假离婚,房屋归谁?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离婚案件中虚假离婚合意的司法认定问题。在没有证据其他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于2008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婚生子。
2014年11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2014年11月3日,女方购买A房屋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并办理银行贷款,然后双方复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辩称双方系因购房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内容是双方串通的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要求重新分割。
就离婚后购买的房产问题,一审法院认为:
虽男方抗辩称与女方前次离婚是为购买A房屋而进行的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据其主张事实向法庭充分举证,且女方亦不认可,法院对男方的抗辩意见不予釆纳,《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结合A房屋购买时间、购买主体、购房款组成和产权登记等事实,法院确认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应当对复婚后男方参与共同还贷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男方进行补偿,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双方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査明和确定的共同还贷时间进行核算,为628620元。
男方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A房屋的分割问题,首先应明确房屋的性质,男方上诉主张其与女方于2014年11月的协议离婚为假离婚,进而主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法院对其前述主张不予认可,具体原因是:
首先,A房屋中介经办人黄某虽向…审法院出具《证明》,表示女方与男方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双方均到场,关系和谐并仍以夫妻相称。但二审中,黄某提交了书面说明并出庭接受询问,表示前述《证明》并非其本意,系无奈之下书写。同时称办理购房手续时女方与男方已是离异状态,并未以夫妻相称。
其次,本案中,男方与女方离婚、购房、复婚的时间节点虽结合得较为紧密,但综合本案现有证据,缺乏能够证明男方与女方当时协议离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直接证据,如离婚后签署的财产约定或当时的往来通信记录等。
最后,男方受过专业法学教育,本身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其应知晓签署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较一般人更为审慎。
但本案中,男方与女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并未签订其他协议,且在协议中亦存在“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的内容,前述事实均与男方主张双方系假离婚存在相悖之处。
故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2014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为有效。女方在双方离婚后复婚前用协议书中约定归其所有的银行存款购买A房屋,用其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贷款,且房屋亦登记在女方名下,故A房屋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现在生活中的离婚率与离婚登记数量也在不断攀升,除夫妻感情破裂或其他家庭因素所致离婚外,因规避限购政策、逃避债务、获取拆迁利益等因素导致的“假离婚”现象亦不鲜见。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假离婚”的认定没有明确裁判规则,虚假离婚合意认定标准模糊、裁判尺度不一。
本案通过对虚假离婚合意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并对虚假离婚合意认定的举证责任、考量因素、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给类案提供了一定裁判思路,同时通过案判决对蓄意通过假离婚手段达到一定目的的当事人予以善示,通过判决彰显法律对“假离婚”行为的负面态度,倡导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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