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婚前,因男方名下有房产,男方母亲出首付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后女方将房屋出售,男方母亲以借名买房的名义起诉男女双方,要求双方支付房屋出售款。
女方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即将结婚时,由男方母亲支付首付款购买的该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的贷款,并非完全由男方母亲偿还。且双方也没有书面或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关于借名买房的经过,男方母亲称,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女方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后,男方父母就卖老房子,并出资以女方的名义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是男女双方看好以后于告知的自己,自己给男方钱的时候并不知道房子的总价、贷款具体是多少。
关于按揭贷款的偿还情况,男方母亲主张还贷都是自己在还,但是没有提供证据。
关于房屋居住情况,男方母亲说房子交付后自己居住,女方说房子装修后男女双方居住。
在这个案件中,男方也否认是借名买房,认为购房出资是母亲赠与给他们夫妻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母亲的诉请,没有支持借名买房之说。
律师说法: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行为。借名人在出资时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无法认定男方父母和女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原因是:
第一,男方父母与女方并未订立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
第二,从男方母亲陈述的关于借名买房约定的过程来看,其与男方父亲并没有参与选房、签合同等具体过程,无法证明男方父母是基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出资。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贷款皆由男方父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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