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离婚后男方偿还贷款,在女方无法要求银行变更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女方自行偿还后向离婚协议的约定还贷方追偿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按揭款系按月支付,男方经催要仍屡次拒绝还款的,为避免诉累,女方可以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后一并向男方追偿。
案情摘要:
2019年6月17日,女方与男方在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杭州市某房屋,产权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归女方所有。该房屋全款还清后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及时至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四条约定“杭州银行的房子按揭由男女共同承担(男方承担80%,女方承担20%),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离婚协议签订后,2019年7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原告通过被告(杭州银行按揭的主借款人为被告)归还银行贷款212004元,2022年9月、10月各归还银行贷款5906元,2022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支付银行利息1783.21元(结算至16日),2022年11月1日提前还清银行按揭贷款1001098.91元(已含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即原告累计归还银行贷款1224914.91元。针对银行的按揭贷款,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且在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也未配合原告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约定对离婚双方均有约束力。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理应承担支付责任。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及银行还贷的金额,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款项为1224914.91元*80%=979931.9元,并依照协议的约定配合原告完成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至于被告认为离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且之后一段时间里原被告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银行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真实合法,原被告双方签字之后即对双方均产生了约束力,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双方之间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共同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关于按揭款的提前归还问题,在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因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才由原告在银行的要求下按期支付并依据符合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提前还贷。在离婚后三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银行贷款的支付义务,该行为既违反了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故原告为了保全案涉房产并止损进行了提前还贷,故对被告认为原告提前还贷加重其负担的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女方房屋按揭款979931.9元。
二、位于杭州市某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产权归原告所有,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女方办理该案涉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可见,如果约定离婚后房贷承担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另一方在不得已情况下一次性支付银行贷款,可以一次性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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