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的情况很常见。那么如果一方反悔,不想协议离婚了,另一方起诉离婚,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在诉讼离婚时会有效吗?
2022年,甲发现丈夫乙与他人同居,经协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乙据此承诺共有房屋归甲、共有债务由乙偿还、乙赔偿甲青春损失费20万元。
后因乙反悔,甲持该离婚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进行分割财产和债务。
争议焦点:
1、本案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2、案涉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时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解读:
1、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所以签订离婚协议对自己利益作出处分,是为了达到协议离婚目的,故如协议离婚不能实现,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目的即无法实现。进而,如还认定离婚协议条款有效,显与当事人缔约目的相违背。
与一般法律关系解除只带来单一法律关系变化不同,离婚意味着身份关系、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关系变动。
在离婚方式上,是否选择协议离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从尊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真意出发,应将协议离婚成就作为离婚协议生效条件,即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应被看作附生效条件协议。
附生效条件协议本质上是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限制性条件的法律行为。如条件不发生,则法律行为将不会发生效力。
进而,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个人财产处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夫妻个人债务承担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等均不发生效力。
2、协议离婚没有完成,离婚协议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从案涉离婚协议中有关约定可知,乙承诺前提是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可见,乙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所有对自己不利承诺,均系以登记离婚为条件。
这在法律上应被视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力,即在甲未与乙登记离婚情况下、乙在协议中的承诺均不产生效力。
所以甲不能依离婚协议主张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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