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再次请求分割债务?

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离婚时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很多人所熟悉,那么离婚后再次分割债务法院会支持吗?
2014年8月8日,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
2018年7月13日,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对财产部分以及债权债务约定大意为:
财产:
1、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剩余房贷由男方承担,男方支付女方25万元房屋折价款,贷款还清后女方配合过户。
2、婚后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
债权债务:
夫妻双方协议除了房屋车辆外,再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
离婚后,男方没有支付女方125万房屋补偿款,也没有按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女方代为支付按揭款13.3万。
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125万元房屋补偿款以及代还的银行按揭款。
审理过程中,男方提出,离婚当日,女方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是1.4万,银行账户余额7.8万元,理财账户余额2.5万元,理财宝余额为2.5万元。男方主张该部分财产为女方隐匿财产部分,要求女方少分或者不分。
双方还有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受《离婚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女方与男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在涉诉房屋内居住,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女方25万元房款也未按期足额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现女方要求男方支付1250000元房款以及代付的房屋按揭款13.3万,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
第一, 11.5万元借款资金中的10万元来源于彩礼与女方父母的陪嫁款,此部分债权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权。
第二,双方离婚时,都知道出借给女方舅舅款项,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夫妻共同债权,应视为男方放弃对此部分的分割。
就男方主张女方分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男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
第二,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无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也应视为男方在离婚时具有自愿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男方现在反悔,不予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双方离婚时女方名下的公积金14万元、浦发银行账户7.8万元、理财余额2.5万元。法院认为,此部分财产可视为是双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
男方主张女方隐匿此部分财产要求多分:
法院认为,离婚时漏分夫妻财产的原因有多种,如当事人考虑不周有疏忽、一方隐匿财产、离婚时不愿分割等,男方主张女方隐匿财产,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男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女方主观上有故意隐瞒的意图,故男方主张女方隐匿的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女方的经济状况及独自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对于上述财产,由女方分得上述财产的80%即19.44万元,男方分得上述财产的20%即4.86万元。
这个案子,双方都不满意,上诉至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法院会支持双方的约定;
对于约定“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已知的债权债务,法院不会支持。
对于离婚时没有提及的财产,离婚后一方主张分割,法院会支持。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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