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有可能是共同债务,由于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能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个人借的钱由借款人自己偿还。但是如果借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债务,则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
具体来讲,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共同债务。
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都应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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