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03、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湘高法发〔2019〕29号)
04、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主张其机动车被盗抢的事实,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据此认定。如有其他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机动车被盗抢事实的,人民法院亦可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涉及商业保险赔偿事宜的以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5、保险公司有权申请车辆所有人为共同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06、定期租赁的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出租车所有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固定时间内将出租车交给他人运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所有人应承担的责任。
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穗中法〔2017〕79号)
07、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应当按照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该条规定中的实际驾驶人无法查明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举证证明其与实际驾驶人之间的关系,但肇事车辆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除外。
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08、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09、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七、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0、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即使有的车辆被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为无责,该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本意见其他条款处理。
12、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3、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借用人、承租人将车辆转借或者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借用人、承租人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按前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14、车辆所有人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纠纷中,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借、出租车辆的,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告知借用人、承租人,借用人、承租人仍然借用、租用该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5、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意见》
16、《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机动车所有人需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17、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维修业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20、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被盗抢证明,应当是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十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1、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机动车管理人,特指在机动车管理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况下,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租赁、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支配或者收益,并因将该机动车再行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而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有与相同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的人。
因租赁、借用、试驾等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授权所导致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事故中的驾驶人不同一,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应认定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被侵权人能够证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2、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责任主体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对机动车的保管或管理导致他人擅自驾车引发事故的,应认定为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23、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的,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过错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存在过错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4、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必须提供被盗抢的相关证明。
25、车辆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26、擅自驾驶或者利用与车辆所有人之间有某种便利条件,及其他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问题的解答》
27、车辆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车辆交予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若干情形,并有兜底条款。除该条第(一)、(二)、(三)项列明的几种情形外,对第(四)项兜底条款的理解主要应考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负有某种保障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尽到该注意义务,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为连带责任的,均应理解为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补充责任,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之一,因此“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按一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十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28、非车辆所有人的驾驶人驾车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赔偿,车辆所有人抗辩为借用关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受害人只要证明机动车的相关权利关系即完成其举证责任。车辆所有人抗辩为借用关系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借用关系的认定应当严格审查。如车辆所有人不能证明其将车辆出借给驾驶人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最高院民一庭权威司法观点
29、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
30、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32、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的,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而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
3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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