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应遵循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就此观点,现分享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来源
案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
陕西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管辖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案件事实:
2012年1月8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了《某工程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某分公司施工总承包的部分楼建设工程劳务部分。
2016年3月26日,B公司某分公司在工程名称为案涉工程(2015)年总结算单上盖章,并由负责人崔某签字。
2016年9月26日,B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B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在上诉状称”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条款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不是工程款而是劳务报酬,…。故双方法律关系为劳务分包法律关系”。
二审裁定认为:
B公司某分公司系就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A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属于建设工程,B公司某分公司与A公司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因此,该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建设工程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故B公司主张本案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的有关事实和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确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至于A公司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问题,对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没有影响。综上,B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
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44号
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B公司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2011年7月,B公司案涉工程项目经理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称其如期完工,但B公司案涉工程项目经理部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后A公司提起诉讼。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沈阳运输法院管辖。内蒙古某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曾到沈阳运输法院进行起诉,沈阳运输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沈阳运输法院导诉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请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未予受理。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内蒙古某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2017年5月2日,内蒙古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B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运输法院审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双方约定向B公司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约定,本案应当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处理。2017年10月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内蒙古某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错误,遂逐级呈报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车务段管辖的茂林站,本案应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
本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B公司路桥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确定管辖既要考虑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也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2018年1月16日,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茂林站系通辽车务段管辖的车站。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平齐线茂林至满汉营段,属于通辽车务段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B公司路桥公司关于“由B公司路桥公司所在地即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