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视为验收部分工程质量合格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存在工序,对于工程中的重要工序,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确认其达到相关质量要求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听、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九条。]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因此,经监理人员签字确认“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者分包工程验收报告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视为经检查、验收的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建设单位代表在检查、验收报告签字确认“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应视为对检查、验收的部分工程质量的认可。
【解析规则】
监理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视为验收部分工程质量合格
(2002)民一终字第53号
案情简介:
1997年8月8日,杭州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1997年11月,中某公司派人进场。同年12月20日,上海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中某公司承建杭州饭店土建部分工程。1998年2月10日,上海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施行细则》。1998年4月19日,工程正式开工。自同年3月2日起,上海公司陆续支付中某公司部分工程款。同年4月28日,上海公司与中某公司又签订一份合同,载明上海公司为总承建责任人,中某公司为土建承建责任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杭州公司多次会同中某公司、上海公司就履行合同的细节问题开会研究并共同签署会议纪要。1998年10月3日,杭州公司致函中某公司,载明“关于工程款支付事宜,凡我方建设单位(业主)未能及时到位,总包方又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由我方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给付。”1999年1月18日,杭州公司、上海公司、中某公司和市政建设公司签订了土方施工补充协议。1999年3月4日,中某公司、上海公司与杭州公司签订《关于饭店主体结构钢筋结算及工程联系单审核方法的备忘》。1999年12月21日,中某公司进行了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由杭州公司、上海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中某公司参加,对地基与基础工程(地下室1~3层)、主体结构工程(±0.00线以上)的评定意见为:经核,保证资料齐全,试验结果都达到设计要求,其外观及尺寸都符合图纸要求,达到优良等级。2000年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质监站梁某在中间结构验收纪要上签署了“经整改结构已符合要求,可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意见。2000年1月19日,中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公司、杭州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中某公司与上海公司于1997年12月20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1998年2月10日签订的施行细则,没有违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中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合同及施行细则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已完工,并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部分商场已开业,故该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
杭州公司和上海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中某公司依据合同只承建该工程的土建部分。现工程已通过由中某公司、上海公司、杭州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共同参加的中间结构验收,验收结论为保证资料齐全,试验结果都达到设计要求,其外观尺寸都符合图纸要求,达到优良等级,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中某公司依据合同已完成土建工程。上海公司和杭州公司认为应待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既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又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中间结构验收记录已证明,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故双方工程款结算纠纷应予解决。


(2014)民申字第1962号
案情简介:
被告建设公司委托原告王某某“全权办理中药科技园二期中心交易商城4号楼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事项及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施工现场管理等事宜。2012年2月21日,被告建设公司与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建设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李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2012年3月19日,原告王某某以建设公司代表的名义与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承包补充合同》。2012年7月20日,菏泽市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建设公司发出《通知》:“你单位在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所施工的二期4某楼工程,根据文件规定应在我区备案。否则,不允许在菏泽辖区内施工。”2012年9月18日,原告王某某停止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王某某所承建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问题。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以原告王某某所施工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施工工程为合格工程为由拒付工程款。该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记录》的审查,以及对负责基础工程验收的工程师冯某某的调查,可以证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均参加了对基础工程的验收,虽然质量监督工程师冯某某提出“砼需后期养护,进行下一道工序。”但建设单位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的代表签下“同意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意见,应当视为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认可基础工程为合格工程。同时,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提供的监理日志也不能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在庭审中,该院已向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释明,就其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是否提起反诉,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提起反诉。被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以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辩称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王某某及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所主张的王某某所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记录》以及原审法院对负责基础工程验收的工程师冯某某的调查,可以证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均参加了对基础工程的验收,虽然质量监督工程师冯某某提出“砼需后期养护,进行下一道工序。”但建设单位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的代表签下“同意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意见,应当视为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认可基础工程为合格工程。上诉人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由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已经对此另案提起诉讼,修复费用问题可另行解决。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以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不满一、二审法院采用的计价标准,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支持原审法院对工程质量的认定,驳回再审申请。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相关推荐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必填项已用*标注。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