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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导致解除,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在实践中一般的合同都难以计算可获得利益,而建设工程时间跨度大,可获得利益计算极为麻烦且难以证明,那么如何操作呢?
一、裁判要旨
非违约方可以主张实际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需要通过鉴定予以证明。
二、案情简介
1、2011年11月17日鑫达公司(发包方)与思安公司(承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思安公司承包案涉汽拖工程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款为1.999亿元。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鑫达公司迟延支付合同约定的每笔款项,明显违约,最后导致工程停滞,双方均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主要原因在鑫达公司一方,思安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后剩余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3、一审法院认为思安公司关于可得利润的计算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驳回了关于可得利润的诉讼请求。
4、二审法院认为,守约方可以请求可得利润,但思安公司提出的计算方式没有依据。后二审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未完工程利润进行了鉴定,并以此为基础支持了思安公司未完工程利润的主张。
三、裁判主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守约方能否主张未完工程的利润。法律规定虽然支持,但是建设工程的预期可得利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即使案涉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也可能受施工管理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诸方面因素影响,未必产生预期利润、利益。如果守约方仅仅是单方提供一个计算方式和数据,法院一般不会采纳,通常需要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四、实务经验总结
守约承包人可以未完工程利润,在起诉时除了张工程欠款、利息以及违约金,要加上可得利润并申请法院鉴定。
五、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六、案件来源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2019)最高法民申5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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