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行政审计为工程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怠于

建设工程实务中,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为工程结算依据”,但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为工程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怠于送审的,可以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1. 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的,应依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怠于送审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
  2. 行政审计结论并非工程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判断。
  3. 工程造价、质量等专门性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4. 鉴定材料应经过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边界条件

  1.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应积极推进审计;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2.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3.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口头约定和单方陈述足以推翻书面合同。建设工程纠纷应以书面合同和签证等证据为准。
  2. 误区二:工程纠纷只能靠打官司解决。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