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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许多文章已经详细讲过,这里不再赘述。但是无效情况下,管理费这种不应当属于工程款项的费用该如何处理?即便在最高院的案例中,对于不同情况也是判决不同、
一、法律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中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中的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等”。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关于管理费的定义:企业管理费指施工单位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建设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各类管理性费用。
以上管理费定义虽有所区别,但均为相关部门文件所明确,且合乎法律规定,实践中也确实在收取。结算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为总工程款或结算款中的一定比例,另一种为约定明确的固定管理费数额。
二、判决方向
1、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
(2021)最高法民申4125号和(2019)最高法民终556号均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的管理也确实在进行,故管理费的处理方式也遵循工程款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全额认定。
2、按照公平原则,酌定支付管理费比例。
(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和(2021)最高法民申5161号则认为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酌定了管理费的支付数额。
3、合同无效,管理费的约定也无效。
(2022)最高法民终291号和(2020)最高法民终1181号认为,合同无效,管理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管理,故此不能支持管理费的请求。
4、管理费由法院收缴或由相关部门处理
(2018)最高法民申5206号和(2014)民申字第365号认为,无效合同的违法分包和转包将导致实际施工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从而难以保证工程安全,还会为腐败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提供条件。管理费属于不正当利益,由法院收缴或由相关部门处理。
三、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解答》
问题3: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相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相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相关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不能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出借资质的对价或好处。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仅仅给予工程或出借资质但没有实施具体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对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提出的支付管理费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在给予工程或出借资质后也实施了一定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应当考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的支出成本、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实现利益平衡等因素,在各方之间合理分担该管理成本损失。
四、实务经验总结
1、管理费的比例要合适,不能过高。否则会使得法官内心加大对管理费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实际施工人也可能会起诉调整。
2、可能地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计划的制定、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施工内容的作业培训、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以及派遣专门的项目管理人员等,在实施以上工作时应采用书面签字、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转包方进行项目管理的证据,从而在法律事实层面上明确转包方履行了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
3、项目完成后即使结算,对于已经支付掉的款项,法院一般不会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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