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解析】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对权利的行使条件附加一些限制条件,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二条是解决这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即“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实践中判断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和限制采取的是“原则上有效,例外情况无效”的标准。这既是出于对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也是为了维护《民法典》第807条的立法目的,以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为底线。
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首先,对“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认定需要可操作性的标准。根据本文分析的典型案例以及实践中各地裁判机关的做法总结,判断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要看承包人这一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的清偿能力,要将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是否因此恶化到影响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程度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不能简单以是否拖欠某些建筑工人的工资作为判断标准。其次,要注意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时点的判断,一般与当事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之时保持统一,这一点在本文分析的最高法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解析规则】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原则上有效,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
(2019)最高法民终1951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8日,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福安金瑞商业广场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承包建设发包人的‘金瑞商业广场’项目工程。2013年2月27日,发包人与贷款人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合同》,约定发包人就其房地产开发项目金瑞商业广场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贷款38000万元,贷款具体用途为项目建设需要,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款。同日,承包人向抵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放弃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贷款人、承包人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
承包人为使发包人顺利获得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的贷款进行涉案工程建设而出具《承诺书》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发包人获得贷款后并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现承包人已无力自行清偿建筑工人工资系显而易见的事实(有其他案件的相关判决),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承包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说明承包人缺乏偿债能力,因此,若承包人放弃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其责任财产必然减少,从而对其偿债能力造成更加恶劣影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优先权的条款无效。
【二审认为】
本案中,尚无证据显示2013年承包人出具的《承诺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直到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分配方察,承包人在调解书中确定的工程价款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仅实际获得分配 68939365元。后经法院裁定,承包人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在本案中,若还允许承包人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受让人虽主张政府部门垫付的建筑工人工资已经通过执行款项得到了受偿,但是承包人取得相应执行款正是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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