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作为一种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并受到《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第547条关于一般债权转让规则的约束。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转让并无争议。但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工程价款一并转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等问题,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判例都倾向于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本文分析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也支持此观点。主要理由为,现有法律体制下不能确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取得工程款债权,而优先受偿权作为其从权利,也应随之转让。地方法院出台文件也倾向于认同这一观点,一些持不能转让观点的指导意见(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第31条),在2019年也进行了观点的更新。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23年)
2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12.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受让,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属于从属性权利,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9年)
二十四、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解析规则】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
(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30日,发包人将其开发的“鑫塔•水尚”项目工程I标段、II标段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2014年6月30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1月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关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函》,发包人于当日签章确认已收到该函件。2016年4月25日发承包双方签订《鑫塔•水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协议》,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780500000元。2016年12月6日,发承包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承包人将其承建“鑫塔•水尚”项目工程I标段、II标段所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债权109665800元转让给某海峡公司。2017年2月18日,承包人将该债权转让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于2017年2月20日签章确认收到该通知书。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某海峡公司是否可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某海峡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现为《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发包人的负担,也不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承包人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某海峡公司后,某海峡公司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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