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解析】
1999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分别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2017年版则修改为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在合同约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原则上价款不作调整,但实践中也存在可以突破固定价款的例外情形。司法解释及多地法院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答文件中作出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从而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可以单独计价结算,本文分析的案例属于因设计变更导致施工面积大幅增加,工程范围和工期也受到影响,最终再审法院认定应当对工程价款予以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解析规则】
设计变更、质量标准提高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应当在固定价之外另行计价结算
(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
【案情简介】
后湖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某小区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1某、2某住宅楼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3350万元。(3号楼)商业楼工程按照本工程住宅楼清单的综合单价、标准及计价方式据实结算(相应的材料如钢材价格均不作调整)。合同价款暂定为2510万元。施工期间,后湖公司变更设计方案,3号楼地上结构变更为地上5层,施工面积大幅增加。案涉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后双方因涉案工程结算事宜协商未果,四建公司提起诉讼。
【再审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3号楼工程价款应以何种计价方式和标准予以结算。
后湖公司与四建公司就诉争工程建设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3号楼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建筑结构为地下2层、地上1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后湖公司变更设计方案,地上结构变更为地上5层,并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变更。3号楼施工面积大幅增加,相应四建公司工程量亦大幅增加,由于后湖公司设计变更的相关手续未能及时办理,3号楼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工期。3号楼工程在设计规划、施工面积、工程量、工期上均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范围,应当认定为重大设计变更。因此,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由施工方承担合同外风险,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对于3号楼的工程价款,应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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