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双方当事人间可能针对同一工程先后签订过多份施工合同,此时产生的争议能否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是一个存在分歧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但是对于诉的客体合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实践中,法院考量的重点在于多份合同是否属于同一项目,是否具有内在关联性,合并审理是否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法院认为案涉多份合同主体相同、性质相同,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合同双方是就项目内的多项不同施工任务签订多份合同,此种情况下,原告可合并进行起诉。
【解析规则】
多份施工合同主体相同,且基于同一工程项目产生,可以合并审理
【案例一】
(2017)最高法民辖终350号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赵、李家堆城中村改造项目A地块工程桩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红联城市广场(A3地块)全钢结构工程合同(KDGJ-CK-14006)》三份合同的主体相同,且均基于同一工程项目产生,《赵、李家堆城中村改造项目A地块工程桩工程施工合同》与《红联城市广场(A3地块)全钢结构工程合同(KDGJ-CK-14006)》所涉施工项目均属案涉工程,建设公司一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前述三份合同虽然相对独立,但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地产公司上诉三份合同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分案处理,依据不足。
【案例二】
(2013)民一终字第56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标段合同》及《二标段合同》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在履行上述合同期间,双方又就额外零星工程签订了6份施工合同,建设公司并垫付了一些零星费用,这些均涉及重庆曼哈顿城的相关项目。一审原告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理由是:一、本案一审原、被告双方主体均为一人,据以起诉的8份合同以及垫付的费用,系就同一工程项目发生的,其实质系债权纠纷。至起诉时,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其一并起诉,属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二、一审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几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所以双方签订的几份施工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不能完全分开,垫付的费用也系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如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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