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解析】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提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多份施工合同能否一并起诉解决是一个存在分歧的问题,这类诉的客体合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果多份施工合同不属于同一个工程项目,或者是同一项目下的不同标段,则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合同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对于减轻诉讼负担是否有帮助等因素综合判断,如认为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则会允许合并审理,反之则应当分别提起诉讼。
【解析规则】
多份施工合同虽主体相同,但项目内容和施工地点等不同,需结合关联性等因素判断能否合并审理
案例一
(2020)最高法民申689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同一原告兴厦公司对同一被告赛罕区住建局就三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并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律未规定此种情形必须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决定。因三份施工合同所涉三个工程项目的内容不同,施工地点不同,又不属同一建设工程,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三项工程不具有关联性,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应当分别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案件已经受理,兴厦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将三份施工合同的欠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合并计算,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其可就三份施工合同所涉欠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分别提出诉讼请求,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案例二
(2016)苏民辖终205号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合同主体一致,但两份合同的内容、客体并不相同,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应当分为两个案件进行处理。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1年10月2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滨江一号北区Ⅰ、Ⅱ标段工程与2011年11月12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滨江一号安置房Ⅰ、Ⅱ标段工程是否应当合并审理。
虽然房产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但该两份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性质、起诉标的诉求类型相同,且两份合同所涉工程属于同一个项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将之视为一个整体项目,故该两份施工合同存在关联性,不能分开。同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该两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截然分开,工程签证、工程款支付等也未进行区分,双方均将涉案工程项目视为一个整体。故将该两份施工合同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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