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若满足索赔条件,承包人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

【方法解析】
实践中,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以及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首先考虑施工合同效力对承包人提出相关索赔的影响。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文分析的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并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索赔的权利基础,无论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在满足索赔条件的前提下,承包人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损失。
【解析规则】
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时,若满足索赔条件,承包人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
(2022)最高法民再193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日鼎嘉琪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辰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期案涉工程由陈某某组织人员、设备、材料具体施工,施工过程中,因项目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多次停工。2008年3月1日由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鼎嘉琪公司和辰翔公司下发暂缓施工整改通知单,理由是:无规划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无施工合同等。
【再审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庭审中,陈某某承认当时知道案涉工程没有取得许可证,也明知自己不具备施工资质,二审判决认定陈某某对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但是,案涉工程停窝工损失的发生有发包人的原因,并非全因合同无效导致。根据鉴定意见对停窝工损失发生原因的记载,发包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陈某某明知自身不具备案涉工程施工资质,明知案涉工程没有取得许可证、未签订合同而进场施工,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工程被暂缓施工整改,陈某某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导致案涉工程损失发生的过错以及本案实际,停窝工损失以各方分担为宜,由鼎嘉琪公司、辰翔公司负担70%,陈某某负担30%。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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