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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质勘察单位无资质出具错误勘察报告,导致施工被迫停止,出现停工等损失的,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份额?
一、裁判要旨
勘察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出具错误报告导致停工的,应当负主要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质量缺陷、原因力大小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二、案情简介
1、1998年6月18日,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工学院将其成教楼、住宅楼发包给六建公司。六建公司为组织施工,次日将上述工程分包给鑫龙公司,双方签订了《洛阳大学工程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除了鑫龙公司执行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施工义务外,对鑫龙公司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分包合同中六建公司作为施工管理者的身份承担管理义务。至此,鑫龙公司以六建公司洛大项目部的名义到理工学院工地进行施工。洛阳华诚建设监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华诚事务所)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2、1999年元月,因发现成教楼西半部浇板出现裂缝,16日华诚事务所向洛大项目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20日六建公司工程管理部向洛大项目部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至此,成教楼全部停工。
3、1998年元月24日,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作出《洛阳大学成教楼、住宅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论为:“桩端持力层放在粉质粘土五层上”,该五层土的数值是1500Kpa。鑫某公司遂依该报告整改。施工中出现成教楼裂缝。
4、一审法院认为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是理工学院提供的《洛阳大学成教楼、住宅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该勘察报告由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和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共同作出,理工学院在没有勘察资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与他人作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造成该报告有误的主要原因,具有过错责任。
5、在责任比例上认为,因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提供有误的勘察报告,对损失承担80%责任,六建公司和鑫龙公司各担10%责任。理工学院不服,提起上诉。
6、二审法院认为理工学院责任比例50%,六建公司比例为20%,其余损失由鑫龙公司承担。
7、最高法院提审认为,二审判令理工学院承担50%责任、鑫龙公司对自身人员设备停滞所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责任并无不当。本案当事人鑫龙公司、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在停工的事由发生后,不是积极协商解决,而是相互指责推诿,导致停工损失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作为实际施工方的鑫龙公司,在停工持续一段时间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对鑫龙公司停工的损失,二审法院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酌定6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是正确的。
最终定理工学院承担70%、六建公司承担20%、鑫龙公司承担10%。
三、裁判主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由于地质勘察单位无资质出具错误勘察报告出现停工等损失时各方责任比例的问题。
1、业主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无误的施工图纸和地质报告,因其给施工单位提供的图纸和地质报告有误,应当付主要责任,本案的比例为70%。
2、总包和分包方在本案中亦有过错,总包组织协调不力,分包方则是任由人员设备长期停滞在施工现场,自身对损失扩大没有阻止,也有责任。
四、实务经验总结
1、对于发包人而言,有义务提供合法有效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因此务必选择有勘察资质的机构,否则要对停工承担主要责任,切勿因小失大。
2、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后,通常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避免在后续施工中给建设工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纠纷。同时应注意停工发生时施工人的通用义务,即及时沟通并撤离人员设备,防止承担扩大损失。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六、案件来源
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2011)民提字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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