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竣工验收的安装工程试运行调试超过合理期限的,可以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工程质量问题本应由施工人负责,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如果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则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由施工单位转移至发包人一方,此时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人主张返工、违约赔偿等责任。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和判断“发包人擅自使用”,一般情况下可以从几下几方面考虑:1.发包人已开展投入使用前的准备工作,比如内部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门牌安装等工作;2.发包人已投入使用,比如对外出售、安装门禁等实际处于发包人控制支配下的情形;3.特殊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具体分析。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承包人施工的安装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发包人搬入办公楼并进行工程调试和试运行已一年多,时间已超出合理期限范围,最终法院认定发包人构成擅自使用。
【解析规则】
未经竣工验收的安装工程试运行调试超过合理期限的,可以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
(2021)辽08民再43号
【案情简介】
2012年,锦豪公司(发包人)与金牛公司(承包人)签订《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约定由金牛公司总承包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2013年9月案涉工程完工,但双方并未就验收事项达成一致协议。锦豪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搬入该办公楼并对金牛公司所完工的工程进行运行。截至2014年11月,锦豪公司一直在维护调试阶段,后因工程款结算争议,金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锦豪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锦豪公司反诉称金牛公司施工工程质量未达到验收条件,无法正常使用,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二审认为】
被告(反诉原告)锦豪公司就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的建设与原告(反诉被告)金牛公司签订《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受该合同约束。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金牛公司总承包锦豪公司位于营口市中小企业创业园公司工地的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调试至可正常使用。金牛公司提出锦豪公司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多年,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鉴于案涉工程的验收具备周期性、季节性及隐蔽技术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案涉工程自2013年9月28日交付以来至2014年11月28日一直存在漏水、断电等实际问题,金牛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依据。
【再审认为】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认可锦豪公司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1日迁入案涉工程办公楼,虽锦豪公司主张其为空调调试,并非正常使用,但时隔多年,锦豪公司一直为空调调试且并未使用显然违背基本事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现为第十四条),发包人锦豪公司在未经验收的情形下擅自使用空调系统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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