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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当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在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还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转包人在其中究竟是请求权的桥梁还是确定工程款支付情况的单纯第三人?
一、裁判要旨
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确认转包人工程款债务的前提下,发包人仍然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1、2011年5月18日,沈金标(乙方)与中苑公司(甲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一份,内容为恒通佳苑公寓式农民安置房四标段78#、79#、80#、81#2/3Q1。
2、2011年5月25日,德丰公司(发包人)与中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内容为恒通佳苑公寓式农民动迁安置房四标段住宅工程。
3、2014年9月30日,中苑公司、德丰公司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就恒通佳苑公寓式农民动迁安置房四标(78#-81#、Q1地下室)签署《单位工程四方验收证明书》,确认涉案工程于2011年6月10日开工,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
4、2016年2月24日,沈金标与中苑公司、德丰公司达成工程结算协议一份,确定恒通佳苑公寓式农民动迁安置房四标段住宅土建、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102350195.66元。
5、沈金标以中苑公司、德丰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原审判决德丰公司在944万元范围内向沈金标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中苑公司被裁定破产。案外人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中苑公司逃避债务,隐瞒冻结财产在先的事实,该判决有误,损害其合法利益,申请再审。
6、太仓法院再审认为,虽然中苑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这不影响沈金标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德丰公司主张工程价款,遂判决德丰公司在306.4万元范围内向沈金标承担清偿责任。沈金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转包人破产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还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项权利,只要能查清发包人实际已经支持的款项,就不影响对实际施工人的支付。并且法律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四、实务经验总结
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可将转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将发包人与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能够好的实现工程款的诉求。
五、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六、案件来源
沈金标与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案
【(2019)苏05民再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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