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亲婚内赠与给男方股权,明确股权赠与给男方一人,与其配偶无关,并做了赠与公证。
男女双方要离婚,争议焦点是,男方婚内获得的这部分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取得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案件中,关于这两个问题论证的比较清楚,大家可以看后面法院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男方主张涉案股权为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财产,男方父母作为权利人,自愿作出无偿赠与财产给自己的成年子女即男方一人、与其配偶无关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权益,依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加之双方事后亦按上述合同约定完成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故赠与行为已然完成。至此,男方获得的A公司29%股权应为其个人财产,女方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女方诉求男方应支付其股权分红款的问题。
根据A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见,男方于股权变更登记后所得的股权利润分红款,其中464万元为女方、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其余利润所属期间为双方离婚后。
鉴于女方、男方在婚内均任职于A公司,而公司经营期间需付出相应的劳动方可实现盈利的目的,故盈利后所分配的利润分红不应属于自然孳息,男方因所占股权份额于婚内应得的利润分红应属于女方、男方共同劳动所得,确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但男方于离婚后所得利润理应为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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