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内协议约定的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双方婚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女儿所有。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这套房产,法院是否会支持?
虽然婚内财产协议不等于离婚协议,但从约定内容上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房产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约定房产为女儿所有,是双方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婚生女儿的利益,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对双方行为的相互制约。
婚内财产协议虽然名义上不是离婚协议,但体现了双方对婚内财产分割及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较强的婚姻、身份属性,不允许一方反悔撤销,所以,男方要求撤销赠与,重新分割上述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案子中,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赠与时应当共同决定,撤销赠与时也应共同决定,仅一方的意思表示无效。所以在不经过女方同意,男方单方撤销赠与无效。
如果将婚内房产赠与给子女,为了避免以后的争议,建议直接过户到子女名下,或者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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