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要满足哪些条件?

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胜诉后,发现债务人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原因是债务人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给原配偶。这些情况有些是故意逃避债务,有的则不是。那么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呢?
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但是财产部分,本质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应受撤销权的制约。
所以,当出现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此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1、债务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前已经负债。
如果债务人在无偿处分财产时,还未负债,那么债权人不能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
2、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需要明显不合理且该无偿处分行为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有损债权实现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如果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不会影响其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的,那么债权人也不能撤销。
3、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在法院实务判例中判决有很大差别,会根据案件细节情况处理。具体情况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分析。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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