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保险期内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涉及的财产权益包括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保费。在离婚分割时,不会对保单本身进行分割,而是需要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保险获得的具体财产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去进行分割。
1、婚内夫妻一方购置的保险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女方婚内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后来发现患有乳腺癌,保险公司理赔了30万,如果离婚的话,这30万理赔款系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跟其配偶无关,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这里需要注意,建议理赔款和婚后收入分开存放,以免发生混同产生纠纷。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属于“理财型保险”,兼具“投资”与“保障”的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生存型人寿保险合同(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以及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还没有取得保险金,保单尚在保险期内的保险合同,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需要看交纳保费的来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
如果用个人财产交纳保费,则保单是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财产属性仍是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被分割。
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保费,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话,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
保单合同继续履行,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离婚时的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2)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保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3)退保:
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没有办法协商,可以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这种一般会折损价值。
生活中常见的还有一种情况,所交保费部分来源于个人财产,部分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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