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比如下面这个案例,法院通过其他证据证明配偶一方也参与经营了,那么夫妻双方都应该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原为夫妻,2004年结婚,2023年12月18日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名下有个一人公司A公司,女方是监事。A公司和B公司之间有钢管业务往来,男方通过微信与B公司进行下单、对账、支付货款等事宜。
2023年11月15日,经双方对账后,A公司尚欠货款18万元。
2023年11月30日,男方通过支付宝支付了4万元,剩余货款14万元未支付。
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男方、女方支付货款1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男方、女方是否应承担本案货款的相应还款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系男方,男方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女方原系男方妻子并担任A公司监事,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案中,女方通过个人账户为A公司支付过货款,且女方也参与A公司的对账、催款事宜,女方未能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一审法院认为其有实际参与共同经营A公司。
综上,男方、女方对A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公司、女方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女方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女方系A公司监事,案涉债务形成于其与男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女方参与核对账目、催款等公司经营活动,并用个人账户曾向另案卢杭燕支付了部分货款,故案涉债务属于男方与女方共同经营过程中产生。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属于男方、女方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维持原判。
有关婚内债务问题,虽然民法典看起来说的很清楚,但实务中还是需要有比较多的情况需要细节分析,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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