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岗不合理,员工提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能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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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被认定单方调岗不合法或不合理,员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被迫解除,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能成功吗?
在北广江浙鲁川很多地方能成功,一旦公司调岗被认定为不合法,上述操作后,经济补偿金员工能拿到手。
而上海,是单开族谱的存在。
【(2024)沪01民终11757号】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时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条件。
本案中,某某公司因东航提前终止协议而将受影响岗位员工调整至浦东机场工作,工作地点及岗位发生变化,但无证据证明该新址及新岗位未具备让劳动者从事劳动所必要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条件。
张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学过法律的都知道,对法律的解释首先要忠实于原文,就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和通常语义进行理解。
安排新岗位和劳动条件之间,属实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也认为,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保证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劳动必不可少的条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
那为什么这么多地方都强行用“劳动条件”来判定经济补偿金呢?
因为在公司调岗不合法,又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员工会遇到一道无解题,不让员工以被迫解除的方式解脱出来,以员工在职状态下的弱势地位,很难翻身。为了给公司不合理的调岗予以法律上否定性的评价,才借用了“劳动条件”的壳。
那为什么上海说了“不”呢?
我猜测,上海聚集了大量外资、跨国公司和金融科技新兴行业,劳动力市场高度流动,劳动关系高度复杂,更需要灵活地平衡劳资权益,所以上海能兼容、也更需要不同的观点。
《劳动合同法》一共98条,是不太够用的,而且它老了,很多用语和理念,透着上世纪计划经济的气息,每隔几年就传一次要修订,至今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