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身份关系解除,但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假离婚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为了规避政策。如为了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而离婚,并将购房款以离婚补偿的方式转移给对方,以对方名义购房。
依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
情形二:为了逃避债务。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非举债方所有,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但要把握几个要点:1、外部债务的成就先于内部财产分割;2、债权人因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实现其债权;3、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均;4、债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起至提起起诉、仲裁之日未满1年除斥期间。
另外,案例库中的某些参考案例认为假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如2024-07-2-020-001,值得商榷。
参考案例
1996年甲乙双方结婚;
2016年2月,乙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A与公司B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供货,如A公司不能支付货款,法定代表人乙承担全部付款义务;同年8月,双方对账确认共欠款20万元;9月,A公司与乙出具付款计划;10月,乙向B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再次确认还款数额并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
2016年8月,甲乙双方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3套坐落于北京的房产归甲方所有,房贷20万由甲方承担,其中涉案房产系于2003年由双方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7年3月,法院判决,判令A公司和乙方向B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后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以查实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8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12月,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甲乙双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恢复登记至双方名下。最终判决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事实要点:
1、外部债务先于内部债务。甲乙签订离婚协议时,A公司债务已经存在,乙方知晓并进行了确认,承诺与A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财产分割不均。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坐落于北京的3套房屋均归于甲方所有,双方虽约定房贷20万元由甲方承担,但该债务与房屋价值相比,双方之间财产分割比例明显不对等。
3、债权实现受到实际损害。乙方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无偿转让房产,导致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实际无法执行。
4、除斥期间未届满。债权人B公司虽在起诉前就已知晓乙离婚的事实,但抗辩并未知道离婚协议的内容,后续是于2017年7月14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知晓的,距离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2017年12月14日未满一年。
判决:支持债权人B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甲乙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