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就是希望反悔的
作为急切离婚的一方,如果在冷静期内另一方反悔了要去撤回婚姻登记了,那这个婚就永远离不了了吗?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在民政部通气会上表示,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起诉,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你们还要再冷静反思。
这一点,懂得都懂,但谁又愿意为了自身幸福去填充那个毫无意义的统计数据?想要离婚的人对于王司长的话是听不进去的,巴不得马上民政局把离婚证寄过来。
二、坚决离婚的一方如何应对?
1、继续和对方谈条件,准备再次协议离婚
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开诚布公的谈判,了解对方的反悔原因,并设法解决问题。但一味地谈,不能解决问题,要有威慑,而并不是每一种情况你都能有威慑条件的,如果离婚的条件越来越对自己不利,谈条件毫无意义。
2、向法院起诉,边打边谈
通过法院起诉离婚,也就是一种威慑。法院介入离婚纠纷,意味着协商不成法院就能强判。这两个因素的介入,往往会对离婚纠纷的解决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只要下定决心离婚,除极端情况,只是早晚的事情。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6个月过后,原告可以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推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时候法院二次不判离,往往时出现了一些无法处理的问题,例如孩子双方无人愿意抚养,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屋居住,如果有这样的问题困扰法官,即便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法院判决不离的可能性仍然很大。这时候就需要委托律师提供举证思路,创造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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