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签/必须签/视作已签、解除/终止条件、经济补偿标准(完整收藏)

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法条,分五部分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签订/视作签订、解除/不得解除、经济补偿的几种类型、其他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分解。全文即前述点,目录不在此罗列。
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全面法条梳理和理解。可收藏实践备用。

第一部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来理解: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情况可以签订?哪些情况必须签订?哪些情况视作已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因此具有相对的长期性、稳定性。

二、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情况可以签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同协商一致解除一个概念,只要不违法法条法规,皆可协商确定。

三、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情况必须签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情况视作已签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此条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带有惩罚性的,且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注意这里的第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工资”,故劳动仲裁时限为1年。至于这个时间实践中如何去界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和发现或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时限,此前有相关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点击跳转至原文:
“未签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1年,从哪天开始计算?(案例、理解、趋势)
以下为该文节选:
【典型意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提供劳动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并以此作为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判断标准。
*思考:依据以上案例选择的观点2,那么,在实践中是否可以理解:
1、仲裁时效为建立劳动关系次月起1年内,即建立劳动关系13个月内为有效仲裁时限;
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11个月,按日计算;
3、超过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作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①针对建立劳动关系不足一年离职的劳动者,可以在13个月内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②针对在职未离职的员工,则需要在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内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方为有效。
否则,第13个月内提出,按法条规定“超过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是否还适用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规定?
*这里就要理解“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还可要求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部分

直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的不同、试用期的规定

一、可以直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可以,避免了续签的问题,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相关解除条款,其中也就不具备“到期不续签”的这个条件,也就没有合同到期终止,直接支付经济补偿N的解除途径。其他解除条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无差,若员工无过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会以协商或依法预告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N+1,或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这种情况现实中并不多,特别是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

二、直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多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至多6个月。

第三部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解除、不得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一、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解除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第四十条: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终止时间)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部分

针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情形

一、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解除;第四十四条(二)员工死亡、(三)员工退休。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依法解除:协商解除、预告解除、经济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法解除:不得解除的情形解除、解除的理由无依据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有两个去向:①支付赔偿金;②员工要求继续履行,从违法解除到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仍须支付。
4、被迫解除:公司过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主动解除:公司无过错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注意,作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离职的义务:
“ 员工玩消失,多日联系不上 ”,公司怎么处理恰当!?一家企业被这类员工折磨崩溃了!
:“不交接工作”可以“不开具解除/离职证明、不支付经济补偿”吗?“离职证明、社保减员、工作交接、经济补偿”4者的法定履行顺序理解

第五部分

我国用工:劳动、劳务,实践中的区别和关系,对应相关议题
为不影响阅读连贯性,对其中议题不太清楚的朋友可翻看如下往期文。相关议题可直接点击下此条,跳转至原文阅读。
我国用工形式:
“ 十种用工模式 ” 定义、实操、自查风险点。你所在企业是否搭建了合规的“ 用工体系 ”?
以此对应的劳动、劳务合同如下:

一、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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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 在职场的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可视作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区别|理解?实践中,注意点都有哪些?
派遣员工: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实案例分解
第三次劳动合同签“固定期限”,要付“未签无固定期限”的第二倍工资?(不要仅看个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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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怎么理解和实操?是不是劳动关系?签不签合同?买不买五险?如何分辨。
2、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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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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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 “ 事实劳动关系 ” 的法条分解、使用场景、对标案例“ 未签、签劳务合同 ”的劳动关系认定
“ 实习协议 ”:签不签、怎么签、规定?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建议。

四、职场人了解劳动相关法条法规

辟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根本没有“ 2025年最新修订 ”!
"职场人"须了解的"劳动法条、法规",远远不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合常用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