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释二里员工需向公司付钱以及公司可节约钱的条款

公司节约钱的条款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二倍工资差额是对公司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有些员工早悟出来了,找各种借口故意拖延、拒签劳动合同,本条就是要解决员工不诚信问题,兼顾公司和员工双方利益。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是本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前违法解除、违法终止都是公司承担后果,这条引入了双方过错原则。未来,公司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裁判机关极大的可能不会支持员工100%的工资损失了,会根据公司和员工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扣减30%、50%等不同比例的工资损失。

员工向公司付钱的条款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说公司向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而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具体在判的时候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条不再局限于员工只向公司支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了,而是确立了基于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裁审机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对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进行综合考量。本条还拓展出了“特殊待遇”,包括公司为了留住人而提供的户口指标、车、房、出国深造等,也会适用于上面专项培训服务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员工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仍然可以向员工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公司除了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员工返还对应期间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避免员工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利,同时减少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