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这种情况法院没有理由不判离婚,因为民事案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但从法律层面分析,法官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
1、“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民法典并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双方都同意离婚”情况下,法官必须判决离婚。
2、民法典判决必须离婚的五种情况前调是“调解无效的”,才应准予离婚,如果法院认为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仍然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但是,这两条一般不会限制住法官,真正会限制住法官的是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并且通过判决也难以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财产仍在其次,毕竟是死物,多一点少一年可能也问题不大,但要是双方都不同意抚养孩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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