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推定该方个人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且用作于婚后共同使用,即使这套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种推定有很多的前置要求,特别是证据上的要求,例如银行流水的问题。
婚前双方共同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由于购房时间点在婚姻登记时间之前,单纯就权利外观上看,确实只能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
但现实中各种情况层出不穷,比如某些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政策会要求进行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登记,例如没结婚只能登一个人的名字,结了婚必须要登两个人的名字,否则不予登记的一刀切做法。
因此,部分法院认为:对于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一般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双方共同购买且用作婚后共同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需要结合资金流水判定房产的首付款、税款的实际付款人,并综合购房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资产状况、房产使用情况等事实,还原购房过程。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判定该房产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要结合房产的剩余未还贷款、双方离婚后的还贷情况、保护妇女权益等因素,酌定向另一方支付的房产折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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