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律师:公司僵局无法经营,我帮股东申请解散

一、问题的提出

去年年初,一家宁波科技公司的两位股东找到我。

他们各自持股50%,公司成立三年来,因为经营理念严重分歧,股东会已经连续两年无法召开,任何决议都因双方各执一词而无法通过。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典型案例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二、一句话结论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231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公司法》第237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公司法》第242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四、核心要点

第一,"公司僵局"是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231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两位股东各持股50%,任何决议都需要双方一致同意,但双方已经两年无法达成一致,这正是典型的"公司僵局"。

第二,司法解散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案件时,会审查以下要件:(1)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是否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股权转让、股东回购、调解等)。本案中,两位股东已经尝试协商股权转让和回购,但都因价格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也失败了,符合"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

第三,解散诉讼与清算程序衔接。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股东之间无法就清算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四,解散公司不是唯一选择,应优先考虑其他救济途径。 虽然司法解散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但在此之前,股东可以尝试:一方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回购股权、引入第三方调解、变更公司章程打破表决僵局等。只有在这些方式都行不通时,才建议走解散程序。

五、边界条件

  • 如果公司只是暂时经营困难,但股东之间仍有合作可能,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解散。司法解散针对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非"公司经营亏损"。
  • 如果股东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如利润分配、侵权赔偿),可以通过其他诉讼解决,不一定需要解散公司。
  • 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大量债务,解散公司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公司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再考虑解散。

六、可操作步骤

  1. 确认是否满足解散条件: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确认是否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无法作出有效决议。
  2. 尝试其他救济途径:与另一方股东协商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章程修改等方案,保留协商记录。
  3. 书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起诉前,书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僵局,并保留送达证据。
  4. 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将公司列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5. 判决解散后启动清算:公司解散判决生效后,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或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七、常见误区

误区一:公司经营亏损就可以申请解散。
正解: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陷入僵局,无法正常运作,而不是单纯经营亏损。如果公司只是亏损但股东之间仍能正常决策,不满足解散条件。

误区二:持股不到50%就不能申请解散。
正解:根据《公司法》第231条,只要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申请解散。本案两位股东各持股50%,任何一方都可以单独起诉。

误区三:公司解散后,股东的投资就全没了。
正解: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会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如果公司资产大于负债,股东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

两位股东的案件最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法院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公司剩余资产约80万元,两位股东各分得40万元。虽然这个结果比公司正常经营时的预期收益低,但总比继续僵局、资产耗尽要好。

相关法条汇总

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 《公司法》第24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
  • 《公司法》第231条
  • 《公司法》第237条

实务操作清单

如果你正面临相关问题,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1. 收集证据:整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 咨询专业人士: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3. 评估成本与收益:诉讼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需结合案件标的额和胜诉概率综合判断;
  4.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优先考虑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诉讼;
  5. 注意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王陆续律师 | 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