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而贷款房屋的分割往往会牵涉到银行的问题,这会影响到法院对于房屋归属的判决吗?
一、房产一定归主贷人所有吗?如果夫妻离婚时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法院一般会倾向将房产判给主贷人(即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所有,这样更有利于抵押贷款合同的履行,法官一般也并不会主动去给银行打电话,毕竟这相当浪费时间。但当事人联系了银行同意变更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公积金贷款合同,或者银行同意提前还贷,那么法院并不拘泥于上述惯例,毕竟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法律的规定。
在认定贷款房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也会认定贷款房设置抵押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会将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分别处理。贷款抵押依附于不动产,法院在判决贷款房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同时,亦会判决由其承担债务的归还责任。
二、婚后贷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婚后按揭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子,首先要确定其性质。
1、夫妻有婚内财产协议的,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为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还可以约定为一方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不能写成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否则该协议会因为尚未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2、婚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夫妻对该房屋所有权没有约定,那么无论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法律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如果该房屋购房款的出资及贷款的清偿均来自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单方赠与,且该房产亦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为出资方一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判断有其他情况的,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参照法学理论进行分析。
夫妻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如果离婚时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那么这些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如何处理?因为法院对房屋归属的处理可能涉及贷款人和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变更,所以,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房屋判给谁所有,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由谁来承担,即贷款随房子走;谁是贷款合同的主贷人,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把房屋判给谁所有。但也常有例外。贷款合同的主贷人不是法院判决房屋归属的决定性条件。
而房屋折价款的计算,首先需要夫妻双方商定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协议不成,交由评估公司评估。然后拿这个市场价或评估价减去剩余贷款本金,得出房屋的资产净值。法院在判决时,将依照公平公正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照顾婚姻无过错方、照顾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等等婚姻法原则,对房屋净值进行分割,从而得出应付的折价款。
三、离婚后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调解和判决离婚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故不存在什么问题。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屋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常常会有一方拒绝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此时应当以以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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