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在群里辱骂员工,法院判决赔偿经济补偿金

来源:江苏高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17年,小李(化名)入职某奶茶店工作,在职期间,小李工作努力,升任店长。2021年10月底,因为业务调整,小李所在的店铺被关闭,小李被调任至其他店面工作。
面对工作调整,2021年11月2日,小李在微信群里向老板张某(化名)咨询调整岗位之后劳动合同的签订、职务薪酬等各项问题,没承想,张某对小李却开启“狂飙模式”,在微信群中不断辱骂、人身攻击、贬低小李。
2021年11月5日,张某组织员工开会,以小李在工作群中询问个人薪资等,违反《伙伴手册》规定为由,将小李降为实习服务员。
2021年11月26日,小李以遭受经营者无故辱骂,被拖欠工资为由,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补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被告张某辩称,因原址奶茶店经营不善,原告主动要求去其他门店工作,被告在保留其原职位、待遇的情况下同意了调岗申请,原告工作群中询问薪资,泄露工资隐私,违反《伙伴手册》中保密制度的意见,刻意制造矛盾,严重扰乱了其他店员工作。

二、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工作被调整之后询问自身工资待遇情况,属于情理中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且详细工资结构在店铺内有所张贴,原告未违反《伙伴手册》内容。被告张某在工作群中对原告多次加以辱骂、人身攻击的行为有辱劳动者人格尊严,实际已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后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行使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但劳动者人格权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负责人在微信群以侮辱、谩骂的方式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导致劳动者工作环境、工作氛围遭到严重破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公然侮辱、孤立、排斥等行为,可能导致劳动者产生强烈自卑和失落的心理,严重的甚至产生抑郁倾向,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劳动环境不仅应当包含对劳动者职业安全、人身安全的保护,其权利内涵也应延伸至劳动者生理与心理的舒适安全,例如愉悦的工作环境、防止性骚扰等内容。
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负责人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和谐,事关劳动者生存权保障和用人单位长久经营,更事关社会整体秩序稳定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引导和培育正向、积极的职场精神与企业文化,充分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实现和谐和睦、和衷共济,以和谐劳动关系助推社会进步与发展。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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