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股权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的双重属性。作为股东既有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要被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如果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股东本人可以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单独处分股权,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单独处分股权。未经配偶同意,股东独自对外转让股权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根据民法典,因转让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共有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比如说,有些离婚案子,在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将股权转给自己亲戚朋友,并且没有支付对价,这种行为就很明显构成恶意串通。那么配偶就可以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各方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进而保障配偶的财产权益。所以,夫妻中股东一方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是不受配偶干预的,股东一方因公司经营等情况转让股权,配偶不知情也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试图侵害配偶一方的权益,那么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配偶有权要求恢复股权登记。离婚案件涉及股权问题会比较复杂,您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帮您梳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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